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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包装废弃物法的立法思考似的

发布时间:2021-07-20 23:10:42 阅读: 来源:主板厂家

关于我国包装废弃物法的立法思考

一我国包装废弃物的造成这类现象的缘由现状

目前,我国年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在l600万吨左右,每年还在以超过l 2%的速度增长,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情况除啤酒瓶和塑料周转箱较好外,其他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相当低,整个包装产品的回收率还不到包装产品总产量的20%。有些包装生产企业在进行包装设计时,没有考虑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从而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而企业本身并未承担相应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因此,长期困扰我国的包装废弃物造成白色污染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还有保健品和月饼等的过度包装或欺骗性包装的问题。

存在多年,但也得不到有效解决,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包装废弃物的立法尚不健全,缺乏强制性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缺乏强有力的政策干预和行政处罚手段,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包装制品的违规生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二 我国包装废弃物法律法规的状况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法律,内容涉及到包装及其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于l995年l0月30日通过,2004年l2月29日修订颁布。其中涉及包装及其回收管理的条款为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但该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

(1)该法没有规定“易回收处理、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产品包装物”的具体标准,也没有明确按哪项“国家规定” 回收、再生和利用;

(2)从客观环境来看,该法各项规定得以实施的条件尚不具备,包装废弃物回收、存放、处理的相应配套机构与设施还很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关于包装及回收的有两条,即: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15、首先应斟酌需要测试材料拉力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上述两个法律的相应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产品包装及其回收利用基本处于政策宣传的层面上,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光凭以上简单的规定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我国关于包装及其废弃物管理的法规规章主要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制订的一些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如:1 998年l0月,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包装总公司颁布了(《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l99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GB/T167l6一l996)中规定了对各类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处理与利用的基本要求与方法、效果评价准则等,对于我国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有很大的指导作用。2000年l0月,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了《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规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定厂家每生产一只一次性塑料饭盒,需向管理部门交纳3分钱的回收处理费,其中1分钱是回收者的报酬,1分钱用于环卫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费,0.5分用于运输费,0.5分用于再生利用处置费。该管理办法实施后效果显著。深圳市于2005年制订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包装及其回收方面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国家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废旧回收系统,进行回收再利用。对生产的废弃物未按规定循环使用或适当处置的,或未按规定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回收义务的可处2万元以上或5万元以下罚款,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这种针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罚幅度之高在我国还是首次出现。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中规定企业在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后,应当自行回收再利用,或者供回收再利用,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负责妥善处理。

这些法规规章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如: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的法律层次低,处罚力度小,实施后的效果不佳;而((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只是推荐性标准,并不具备技术性法规的强制效力;至于一些地方性法规有各自的管理特点,但仅限于管理当地的包装废弃物,不能适用于全国各地。因此有必要吸收国内外包装废弃物法律法规的制度和实践,制订适合我国实际状况的((包装废弃物法》。

三 我国包装废弃物管理的立法思考

1.制订((包装废弃物法 的必要性

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经历了由单一的包装废弃物法到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或废弃物法这样的发展过程。这些国家制定单一的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原因都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严重的包装环境问题,而事实证明,单一的包装立法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目标,并引起了人们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进而将在包装立法上的经验推广到其他行业和部门,最终制定了综合性的控制废弃物的法律。

包装废弃物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有其特殊性,我国现有法律难以完全适用,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其中部分条款涉及到包装环境的问题,但太原则,实际操作性差,不能满足当前的现实需要,而包装废弃物造成的环境问题目前已经相当严重,社会各界都有强烈的治理愿望,目的在于使粘在锅壁上的水泥净浆参加拌和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 包装废弃物法》。

2.关于 包装废弃物法 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实现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特制定本法。

(2)基本原则

1)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在混料开发进程中利用电子拉力机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因此,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原则也应参照执行,即包装生产商、使用包装的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消费者等都必须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2)扩大生产者的原则(Extended ProducerResponsibility,简称EPR原则)。

所谓扩大生产者是指:生产者不仅应当承担产品原材料选择、生产加工以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而且还应当承担产品使用、报废后的一定的环境(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有产品的回收义务),实现“抑制原材料变成废弃物—— 可循环资源的企业内部循环或企业承担费用的外部循环—— 适当的处置”。

所以包装生产商必须承担包装废弃物的环境,这样才能激发包装生产商简化包装的内在动力,不得不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从而从源头上对包装废弃物实行有效的控制。

3)预防为主的原则

在包装物的设计阶段就要树立绿色包装的思想,从源头上控制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按照国际上通行的4RlD原则进行包装产品的设计。

4)全过程控制原则

在包装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包装原料采集、材料加工、包装设计、包装制造、包装使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直至最终处理的生命全过程)中,均不应对环境产生污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其中特别要注意在包装的设计阶段引入产品生命周期评估技术(LCA)。

5)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原则

包装生产企业要考虑所选购包装对环境的影响,是否增加回收处理的难度和费用等;作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水压实验注意事项可以分成5个部份进行盘点,应优先购买那些外包装上印有回收标志的商品。

6)全员参与原则

包装废弃物的控制不仅是政府和厂商的义务,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和舆论传媒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得每个公民都意识到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形成绿色消费的习惯。只有公众的积极参与,才能使包装废弃物的控制落到实处。

3. 包装废弃物法 中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1)开征包装物环境税

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各国环境管理主要奉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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