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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将实施中介买卖交换个人信息将严处

发布时间:2021-01-20 13:25:42 阅读: 来源:主板厂家

­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如果在买房卖房时在房产中介留下电话后,就会不断接到各种骚扰电话,出现这样的情况意味着你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适用法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晰。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  前不久,上海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是房产中介,在一笔交易中,犯罪嫌疑人就出售了公民个人信息10万条。今年4月份,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qq群里发广告,出售小区业主的资料。通过侦查,民警锁定了出售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舒某,以及购买信息的王某,这三个人都在上海从事房产中介行业。在交易中王某花1000元向张某、舒某购买了150个小区共10万条业主信息。这些信息非常详细,包括姓名、电话、住址、购房时间等信息。

­  办案民警发现,这150个小区的10万条业主信息中有一部分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另一家房产中介门店老板丁某交换来的。除了这10万条小区业主信息,警方在张某和舒某的电脑中还发现了车主信息,股民信息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初步统计,这些信息共有40多万条。目前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张某和舒某被批准逮捕,对于涉案的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和流向,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和审理之中。

­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获得更好的业绩,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成为行业内公开的“潜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央视记者 郭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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